企業並購的種類
企業並購的種類
1、購買式。即兼並方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産。這種形式一般是以現金購買爲條件,將目標企業的整體産權買斷。這種購買只計算目標企業的整體資産價值,依其價值而確定購買價格。兼並方不與被兼並方協商債務如何處理。企業在完成兼並的同時,對其債務進行清償。購買式兼並,可使目標企業喪失經濟主體資格。兼並企業的購買價格,實際上是被兼並企業償還債務以後的出價。因此,兼並企業即使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目標企業的資産仍大于債務,而使兼並企業獲得實際利益。
2、承擔債務式。即在目標企業資産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並方以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爲條件接受其資産。作爲被兼並企業,所有資産整體歸入兼並企業,法人主體消失,喪失經濟主體資格。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兼並企業沒有理由取得被兼並企業的財産而拒絕承擔其債務。這種兼並的特點是,兼並企業將被兼並企業的債務及整體産權一並吸收,以承擔被兼並企業的債務來實現兼並。兼並行爲的交易不是以價格爲標准,而是以債務和整體産權價值之比而定。通常目標企業都還具有潛力或還有可利用的資源。
3、吸收股份式。即將被兼並企業的淨資産作爲股金投入兼並方,成爲兼並企業的一個股東。吸收股份式的企業兼並,使被兼並企業的整體財産並入兼並企業,被兼並企業作爲經濟實體已不複存在。吸收股份式也發生在被兼並企業資大于債的情況下。被兼並企業所有者與兼並企業一起享有按股分紅的權利和承擔負虧的義務。在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國家,這種兼並形式爲數甚多。其中包括資産入股式、股票交換式等。
4、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票達到控股,實現兼並。被兼並企業作爲經濟實體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資格,不過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業。兼並企業作爲被兼並企業的新股東,對被兼並企業有原有債務不應負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以控股出資的股金爲限。因此,被兼並企業債務由自己以其所有額經營管理的財産爲限清償,日後破産了照此處理,與兼並企業無涉。
這種兼並不再是以現金或債務作爲必要的交易條件,而是以所占企業股份的份額爲主要特征,以達到控股條件爲依據,實現對被兼並企業的産權占有。這種控股式兼並一般都是在企業運行之中發生的兼並行爲,而不是以企業的停産實現轉移。這是一種平和的兼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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