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身份”納稅人注意事項解析
企业拟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规,按照事先、事中、事后的处理方式确定企业转登记时应注意的事项。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一品財稅公司注冊例解了企業何種情況下才可以轉登記,供讀者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等若幹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凡是2018年5月1日以前,因年銷售額(按月納稅連續12個月或按季納稅連續4個季度,下同)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准(工業企業50萬元,商業企業80萬元)而應當登記(認定)爲一般納稅人;或銷售額雖未超過標准,但會計核算健全且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而自願登記(認定)爲一般納稅人,且轉登記日前的應征增值稅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均可以選擇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轉登記納稅人”)。
事先:准確計算應稅銷售額很關鍵
法規中所稱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對于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
特別提示:擬轉登記的納稅人,如果預計本月(季)的銷售額與前11個月(3個季度)的銷售額合並後可能超過500萬元的,就應在本月(季)及時辦理轉登記手續。
事中:新身份銷售額的計算及涉稅風險
納稅人轉登記後的年銷售額不再與此前的銷售額延續合並計算,也就是從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的下期開始重新計算。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其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暫作挂賬處理,統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中核算。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的當期(月、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特別提示:轉登記納稅人再次登記爲一般納稅人後,則不得再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
事後:納稅人轉登記後,發票使用的注意事項
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的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而不需要繳銷,轉登記日前已經領用稅控裝置,自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仍然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限制。
特別提示:以上所述的本次可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的,僅限于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強制或自願登記(認定)爲一般納稅人的(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除外);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准登記爲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例解企業何種情況下可以轉登記
銷售額超標,不可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
例1:按月纳税的甲工业企业,2016年7月成立并开始经营,同年10月份因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6月15日(当月1日~14日销售额为35万元,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为480万元,前11个月累计销售额为440万元,前10个月销售额为400万元)准备办理却未办理转登记手续, 6月份最终取得销售额70万元。7月份拟办理转登记,此时的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已变为510万元(440+70),不符合法规中的规定,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尔后的7月份取得销售额为20万元,时至8月份,因前12个月累计销售额又变动为490万元(400+70+20),则此时可办理转登记手续。
甲企業在轉換日的當期8月取得的銷售額,應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以後取得的銷售額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經營期不足12個月(4個季度)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例2:按月納稅的乙商業企業,2017年9月成立並開始經營,同年12月因經營需要自願登記爲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在2018年7月擬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其2017年9月~2018年6月,共10個月期間的銷售額爲400萬元,因其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按照月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的累計銷售額爲480萬元(400÷10×12),尚未超過500萬元,符合規定條件可轉登記,並從8月份起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同時,由于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繳稅,其8月和9月的銷售額合並作爲第三季度的銷售額在10月份申報繳納增值稅。
不在規定範圍內的一般納稅人不能轉登記
例3:丙服務企業2017年1月成立並開始經營,因業務活動的需要,在10月份按營改增的相關標准自願登記爲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在2018年5月份,准備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其2017年5月~2018年4月,連續12個月期間的銷售額僅爲380萬元,但因其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登記爲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因此不能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
兼營者視登記爲一般納稅人時適用的標准判別
例4:丁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貨物同時兼營屬于營改增項目的咨詢服務業務,2017年11月因貨物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營改增服務項目未超標)而登記爲一般納稅人,且2017年6月~2018年5月,銷售貨物和咨詢服務的累計銷售額爲470萬元,則可在6月份辦理轉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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