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稅務局提醒納稅人開具發票涉稅服務有關事項
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網消息,爲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加強對升級版發票服務單位及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等涉稅服務的監督管理,4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布《關于納稅人開具發票涉稅服務有關事項的提醒》,對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等方面的相關事項進行了提示。其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一)納稅人可自願選擇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産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自願選擇具備服務資格的維護服務單位進行服務。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 100元;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每个 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每个为100元。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的有关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每户每年每套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服務單位根據增值稅管理及使用單位的需要,保障專用設備及時供應。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專用設備銷售價格和拒絕銷售專用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單位強行銷售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軟件、其他商品或服務。使用單位自願向服務單位購買通用設備、軟件、其他商品或服務的,應進行書面確認(四)服務單位應向使用單位免費提供增值稅稅控系統操作培訓,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費培訓內容。培訓應遵循使用單位自願的原則。嚴禁收費培訓,嚴禁強行培訓,嚴禁強行搭售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服務單位不得以培訓作爲銷售、安裝專用設備的前提條件。
二、增值稅電子發票服務平台
(一)納稅人使用電子發票可以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台,也可以選擇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台。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所有者應將電子發票服務平台建設的技術方案和管理方案向稅務機關備案。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與電子發票系統數據接口規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3號)規定,數據接口規範在金稅工程納稅人技術服務網(http://its.chinatax.gov.cn)上發布,納稅人或電子發票服務平台系統開發商可自行下載免費使用。納稅人可自行開發或選擇任何軟件公司開發電子發票服務平台。
(三)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台應免費提供電子發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詢和交付等基礎服務。納稅人可自願選擇使用已在稅務機關備案的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台。已備案的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台名單,將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官網定期公布。
三、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举报電話
納稅人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電子發票發票服務平台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存在亂收費行爲或者違反自願原則強制納稅人購買收費服務情況的,可撥打12366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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