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按20%稅率計算繳納個稅
根据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将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采取新的政策优惠措施,并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中國證監會共同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本次發布的通知明確,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 " 经营所得 " 项目、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創投基金與一般企業的生命周期不同,創投企業前兩三年是純投入,接下來三四年優秀項目陸續退出獲得收入,投資失敗的項目則在最後幾年處理掉,表現在賬面上即爲虧損,因此創投企業的虧損能否結轉受到市場關注。
通知明確,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爲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 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而按照年度整体核算的,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上述 55 号文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 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更多财税信息,请关注一品財稅。这里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为创业者、个人提供包括公司注册、代理記賬在内的一系列服务,帮助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

推荐资讯 TOP5
HOT INFORMATION
一品財稅官方微信
PAY ATTENTION TO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