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變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擔前手債務
公司前法人代表以開展公司業務爲由向他人借款,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後是否需要償還該債務?馮某持某房地産開發公司出具的《借條》請求房地産公司償還借款,房地産公司以《借條》是馮某和公司前法人代表黃某惡意串通爲牟取不法利益而僞造爲由,拒絕償還債款。近日,江門中院經審理對該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房地産公司向馮某償還債務。
公司前法人代表借款150萬後變更法人代表否認債務
2009年,馮某經人介紹與某房地産公司法人代表黃某相識。後黃某以房地産公司因開展招商業務需資金周轉爲由,于2010年期間分兩次向馮某共借款120萬元並出具了借條。2011年4月,房地産公司再次向馮某借款30萬元,該公司重新出具借條給馮某,《借條》載明公司現共借到馮某150萬元,該借款用于公司招商開發等費用,並以公司土地項目作擔保。還款期限屆滿後,房地産公司沒有依約清償借款,馮某催收無果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房地産公司償還債款150萬。
房地産公司認爲馮某與房地産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該《借條》是馮某與黃某惡意串通、爲牟取不法利益而僞造的,黃某並沒有將款項交給房地産公司入賬,馮某提供的蓋有房地産公司印章的《借條》,只是黃某個人濫用其持有房地産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行爲,且2013年公司已變更股東,黃某不再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黃某與馮某的借款行爲屬于其個人行文,與公司無關。因此應當由黃某承擔還款責任。
借款關系是否受法人變更影響?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该《借条》加盖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并其内容也明确载明是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而向冯某借款,黄某只是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款经手人签名确认,公司變更法人代表不影响债务清偿。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账户,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房地产公司否认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并抗辩冯某未实际向其交付借款,但直至判决前,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不能对其未实际收到借款而又不收回《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房地产公司理应向冯某偿还债务150万。
法官說法:公司變更法人代表後前法人代表代表公司所負債務仍需承擔
以公司名義貸款屬于公司債務,法人、公司名稱等信息的變更不影響公司債務的承擔,與個人沒有直接關系,仍由公司承擔償還責任。房地産公司借款在前,變更法人代表在後,前法人代表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因此判決房地産公司應向馮某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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