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夥企業變更登記需要什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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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夥企業變更登記需要什麽材料
一、北京合夥企業變更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一)、基礎材料,需提交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具體填寫要求詳見申請書注釋;全市實施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按照承諾制辦理的,一並提交承諾書。
2 变更决定书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合夥協議修改的需提交,由全體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其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合夥人姓名或名稱的,無需提交該文件,合夥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合夥協議修改的需提交,由全體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其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經營範圍、合夥人姓名或名稱的,無需提交該文件,合夥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複印件。
5 营业执照
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北京合夥企業變更主要經營場所還需變更後的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文件
産權人簽字或蓋章的房産證複印件。産權人爲自然人的應親筆簽字,産權人爲單位的應加蓋公章。其他情況請參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通用指南》。
(三)、北京合夥企業變更經營範圍還需批准文件(許可證件)
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四)、北京合夥企業合夥人住所變更還需提交住所文件
提交合夥人住所變更證明文件。合夥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上記載了住所的,僅需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複印件。合夥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上未記載住所的,提交實際住所的産權證、租房合同等能證明合夥人實際住所的證明材料。其中,外國(地區)合夥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材料無需辦理公證認證。
(五)、北京合夥企業變更執行事務合夥人還需提交
1 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
2 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件
(六)、北京合夥企業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更改名稱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還需提交
1 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
2 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文件
自然人更改姓名後,其身份證號碼與更改姓名前一致的,無需提交公安部門證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主體資格文件更改名稱後,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更改名稱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體資格文件複印件。
(七)、北京合夥企業法人、其他組織委派的執行合夥事務的代表變更,還需提交
1 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件
2 继任委派书
(八)、北京合夥企業合夥人退夥還需提交
1 变更决定书
提交的變更決定書應當載明退夥事由,填寫《全體合夥人名錄及出資情況》。合夥協議對合夥份額繼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九)、北京合夥企業新合夥人入夥還需提交
1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
2 住所文件
3 入伙协议
4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5 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十)、北京合夥企業變更企業類型還需提交
1 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要求提交材料。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
普通合夥企業變更爲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十一)、北京合夥企業變更出資額、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出資,還需修改後或補充的合夥協議
由全體合夥人或者合夥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確認。其中:合夥人退夥的,還需提交的變更決定書應當載明退夥事由,填寫《全體合夥人名錄及出資情況》。合夥協議對合夥份額繼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合夥人入夥的,還需提交新合夥人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住所證明、入夥協議、《全體夥人名錄及出資情況》。其中,外資合夥企業還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二 北京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需要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书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该事项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 )承诺书》及《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
北京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材料總要求:
1.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 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 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5.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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