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程序
1、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産,分別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財産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産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産;
(6)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財産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産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産,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産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財産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産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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