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注冊資金的风险有哪些
公司注冊資金是指设立企业在银行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那么关于公司注冊資金的风险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講吧。
一、注冊資本金风险之一任性注冊資本
自工商登記实行认缴出资以来,注冊資本可以上无封顶,下无底线,加上时限任意,一些合伙人对注冊資本大有盲目求高之风,有的甚至玩起项目前任意增资,欠债后又随意减资的把戏,殊不知每个股东认缴的注冊資本即是承担责任的限额,认缴的越高,将来如有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也越大,实践中很多法院判例已证明,未实缴的注冊資本一不小心就会成为股东不能承受之巨债。
二、注冊資本金风险之二非货币出资
1、出資形式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和非货币两种,非货币形式如实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都是法律允许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允许作价出资的。(注意:特别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的专属权利。)
2、非貨幣出資評估非必須但有必要(應特別注意,很多企業都出現此項風險)
除涉及国有资产需依法进行评估外,其他非货币资产在工商登記时一般不再需要提交评估报告,只要全体股东认可价值即可,这样虽然看起来很美,但是隐患却很大:一方面,如果公司一旦涉及债务纠纷或诉讼,出资将由法院委托评估,若发现明显低于章程定价的,将被直接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后期进行新三板、IPO的,虽然有不少案例显示监管机构对主办券商和律师有明确核查过程和结论的,不需要再行评估,但涉及到现实情况若无法形成有效证据和依据,依然会要求企业对相应非货币出资进行评估。
3、注冊資本金未履行法定程序
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識産權等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同时需要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其中变更手续是法院认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实际交付使用则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如某股东将其所有的商标权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始终未办理变更手续,则法院可以强制其在合理期间办理变更,变更完毕后,法院会认定该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但其股东权利是可以从实际交付时享有的,这也是很多个人公众平台会遇到的问题。
三、注冊資本金风险之三未履行出资义务
1、債權人起訴法院的必要條件
當公司對外負有大量債務時,對于債權人來說,如果某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是絕地反擊的利好,債權人既可以單訴也可以串訴,即要求某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若是公司增資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甚至可以將未盡忠實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管一並起訴。
如果未履行出資(含未全面履行)出資便轉讓股權的,若受讓人對此知或應知的,受讓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建議股權轉讓時對認繳出資由誰承擔一定要約定清楚,以避免後續風險。
2、財産性股東權利受限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可以依據章程、股東會決議對股東的財産性權利進行限制,包括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産分配請求權,不過股東知情權常不受此限。
3、被除名之風險
如果經公司催告繳納,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股東,完全有可能被公司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股東資格,該股東尋求法院救濟的一般也得不到支持。
四、注冊資本金风险之四任性减资
股东应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按认缴的数额履行足额出资也是每一个股东天然的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减少,公司减少注冊資本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在作出减少注冊資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若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112號):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減資股東應對公司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建議:股東減資不可任性,嚴格履行應有的通知、公告等程序,很難確保未來不會惹火燒身。
五、注冊資本金风险之五认缴无时限
有些合夥人認爲,給認繳出資加一個未來期限不就不用擔心面臨的未出資的風險了嗎?是的,可以采用將認繳放在幾十年後,公司發展順利的話還可以由投資人買單,但是如意算盤也會在下面特殊情況下落空:
1、解散時全部提前到期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爲清算資産,既包括已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也包括放在未來認繳的出資,在公司財産不足以抵債時,股東及設立時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又將被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惡意延長出資期限
現有判例大多支持“股東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公司債權人不得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觀點,但如果股東爲逃避對公司債務承擔的責任,修憲(公司章程)延遲繳納出資的,將有極大可能被法院直接判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債權人來說,這將又是追債的利器之一。一旦發現認繳期限有變動,立即可以亮劍求償。如果進入執行階段,公司財産不足以清償情況下,債權人主張追加惡意改期的股東爲被執行人,讓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勝訴幾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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