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與“合夥企業”,納稅有何差異!
张三与李四投资设立了智慧培训公司,张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注册时企业类型选定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2019年张三与李四计划将实现的盈利部分进行分配,如何纳税?一品財稅是一品威客網旗下财税频道,主要为来自全国各地的线上威客团队、创业者等提供包括公司注冊、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创客空间等在内的一站式服务。作为中小企业财税专家,一品財稅服务客户超10000家。一品財稅,有专业会计对现金和银行日常和业务资金流动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为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一、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爲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百分之二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爲投資者個人的生産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爲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二、節稅解析
通過對以上案例及政策的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在實現利潤後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對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淨利息進行股息、紅利分配時,還得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即:
智慧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
智慧公司稅後淨利=200-50=150萬元;
稅後淨利進行分配應納個人所得稅=150*20%=30萬元;
張三和李四合計納稅80萬元,稅後收益120萬元。
假設:
張三與李四注冊的公司類型不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是合夥企業,那麽,納稅有何區別呢?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對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其本身不納稅,僅對經營所得,也就是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
即:
張三應納個人所得稅=200*51%*35%-6.55=29.15萬元
李四應納個人所得稅=200*49%*35%-6.55=27.75萬元
張三和李四合計納稅56.9萬元,稅收後收益143.1萬元
通過對以上兩種不同企業類型、稅率差異、納稅形式的分析。
我們不難發現,有限責任公司是按企業納稅,而合夥企業是按自然人個人納稅,合夥企業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當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增加的時候,每個投資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適用的稅率也就越低,增加合夥人(如:增加妻子、子女爲合夥人)就等于降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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