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企業注銷流程大變!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即辦範圍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即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即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資料不齊的,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在其作出承諾後,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三)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産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
二、進一步簡化稅務注銷前業務辦理流程
(一)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打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見附件),經納稅人確認後,進行批量處理:
1、非正常狀態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爲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爲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二)納稅人辦理稅務注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托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注銷後,委托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三、進一步減少證件、資料報送
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票領用簿》;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原件(複印件);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複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複印件);
(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複印件)。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的重要舉措。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並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辦理相關事項。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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