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增值税“加计抵减”和“留抵退税”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1、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2、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都包括哪些?
答: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3、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提供什麽資料?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4、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每年都提供聲明麽?
答: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2019年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該政策,如果符合規定,需在適用政策當年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5、2019年4月後新成立的企業,從什麽時候起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登记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2019年4月前成立的企業,從什麽時候起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7、納稅人購進娛樂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加計抵減麽?
答:不可以。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8、4月後納稅人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已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9、如何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10、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是零的,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還可以繼續使用麽?
答:納稅人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11、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小于計提的加計抵減額的,如何抵減?
答: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12、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仍存在余額的可以繼續使用麽?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13、2019年還有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麽?
答: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4、什麽是增量留抵稅額?
答: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15、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還需要哪些條件?
答:除增量留抵稅額要求外,納稅人還需同時符合納稅信用等級爲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四個條件。
16、如何計算當期可以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答: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爲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17、納稅人銷售行爲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麽?
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爲,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後,仍符合增量留抵退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18、納稅人銷售行爲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可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麽?
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爲,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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