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辦法正式出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條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鼓勵留學人員來廈創業工作規定》要求,爲鼓勵和扶持留學人員來廈創業,營造良好創新創業氛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促進廈門市高新技術産業發展,制定本辦法。爲留學人員提供良好的廈門創業服務氛圍,具體辦法如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派、自費出國學習,獲得教育部認可的國外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學習進修一年以上並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
第三條留學人員創業扶持(下稱“創業扶持”)從市財政科技發展經費中安排,納入市科學技術局部門預算管理。
第四條創業扶持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留學人員專項資金資助;
2.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金;
3.留學人員場地租金減免;
4.科技計劃支持;
5.科技金融支持。
第二章扶持對象與條件
第五條留學人員創業扶持的對象是在高新技術産業領域由留學人員以資本金或技術投入方式創辦的研發生産性企業。
第六條留學人員申請創業扶持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留學人員應滿足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每年在廈門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
2.申請單位須爲在廈門市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
3.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技術帶頭人是留學人員,其在企業所占股份不低于30%,並擔任高層管理職務;
4.企業研究、開發的産品或技術應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5.具有較高素質的創業團隊,高技能人才、中級以上(含)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曆的技術、管理人員占企業員工總數的50%以上(含);
6.留學人員須取得經認定的留學人員身份,並在本單位繳納社保(留學人員如爲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可不在企業繳納社保);
7.申請企業已正式運營6個月以上,60個月以內,已投入的運營費用(不含租金、裝修、人員工資)不低于20萬元。企業正式員工5人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不少于3人;
8.申請人和申報單位成立以來不存在嚴重失信行爲。
第三章留學人員專項資金資助
第七條留學人員專項資金資助(下稱“專項資金資助”),是指留學人員創辦並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型企業可獲得的資助。
第八條專項資金資助由企業自主安排用于經營支出,但不得用于股東分紅。
第九條留學人員及其創辦企業只能獲得一次專項資金資助。
第十條符合第六條要求的留學人員,可以申請以下專項資金資助之一:
(一)一等资助:满足第六条要求,同时需达到以下要求: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留学人员持有企业股份不低于50%,拥有自主知識産權。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二等資助:滿足第六條要求,一次性資助20萬元。
第十一條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留學人員企業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表》;
2.留學人員身份證明或來廈工作證;
3.留學人員個人簡曆,含個人基本信息、職務、最高學曆學位等;
4.专利、著作权等证书或者知識産權承诺书;
5.企業員工花名冊;
6.最近一期員工社保證明;
7.員工最高學曆/學位證書及認證書;
8.已購置設備及開辦費用清單;
9.公司上年度(不足一年的自企業創辦以來)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10.企業創辦以來購置設備、儀器等的發票複印件(總額應大于20萬元);
11.企業基本信息概況。
第十二條資助申請程序:
(一)申報。廈門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申報通知,申請單位進行線上申報。
(二)審核。廈門市科學技術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三)決定。廈門市科學技術局審核通過後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市科學技術局行文,撥付資助資金。
第四章其他扶持
第十三條留學人員創業扶持資金。是指以股權投資的方式幫助在廈的留學人員解決創業資金不足的困難,扶持其創辦和發展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科技型企業。創業扶持資金向廈門市科技成果轉化與産業化基金申請,投資單個企業不超過500萬元,投入後占企業股本不超過20%。
第十四條留學人員場地租金減免。是指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租用的用于辦公、研究開發和生産的廠房可以享受所在園區提供的一定面積的場地和租金優惠。享受優惠場地面積和租金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科技計劃支持。是指留學人員創辦並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型企業,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獲得市科技計劃和科技發展經費的支持。支持金額符合廈門市科技計劃和發展經費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科技金融支持。是指留學人員創辦並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型企業,可以獲得廈門市科技擔保貸款、保證保險貸款和科技保險補貼等扶持。支持金額符合廈門市科技信貸及保險扶持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獲得資助的企業應按照《會計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建立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並設有單獨或兼職的會計人員,會計核算清晰。
第十八條獲得資助的企業須認真配合主管部門組織的財政科技資金使用審計工作。
第十九條以虛假材料套取留學人員創業扶持,市科技局將收回已撥付資助資金,同時相應的單位和法人將列入嚴重失信記錄,5年內不得申報留學人員創業扶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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