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公司如何選擇企業類型?
很多想要注册公司的人都会面临一个难题,选择什么样的公司类型。一品財稅为大家总结了各种公司类型的利弊,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想了解更多公司注冊的知识,请关注一品財稅,更多精彩等着你!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具备的法人企业的一系列优点。首先,有限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有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不会涉及牵连到股东的个人财产;再次,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
1.一人公司的優點
從一人公司的制度設置上看,“一人公司”組織結構簡單,既不存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數的差異,決策迅速靈活,能夠應付複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其具有內部結構簡單,經營機制靈活,運行效率高等無法被取代的優點。
2.一人公司的弊端
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根基和重要的價值,但同時它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
(1)股東權利缺乏約束
“一人公司”中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投資者有絕對的權威,在公司內部不存在對其行爲的有效約束,缺乏機構之間的制衡,一人股東全部控制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公司在重大事項的決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記錄。
(2)股東權利缺乏約束帶來的系列弊病
因爲一人公司特殊的股東構成,股東權利缺乏相對嚴格的約束與限制,一人股東可以“爲所欲爲”地混同公司財産和股東財産,將公司財産用作私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義爲自己擔保或借貸,甚至行欺詐之事逃避法定義務、契約義務或侵權責任等。
(3)一人公司讓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更大大的風險
上述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對人難以搞清與之交易的對象是公司還是股東個人,而在有限責任的庇護下,即使公司財産有名無實,一人股東仍可隱藏在公司面紗的背後而不受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對人的追究,使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過大的風險。
(4)一人公司的股東自身的風險。
對一人公司來說,除讓公司債權人或相對人承擔較大的風險外,其股東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無疑加強了對一人股東的要求與限制,一旦一人股東無法證明公司財産獨立與自己的財産,就會被要求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本收到保護的股東有限責任被打破。
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和多股东的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公司制企业设立的繁琐,且合伙人之间可以用于合作出资的筹码更多,可以更好的吸收创业伙伴。比如管理经验、技术优势、人脉资源、客户订单等等都可以作为软性资源投资,而这些软性投资在设立公司制企业时不好评估入股、难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但是在合伙企业里,却很好解决,只要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合伙企业的缺点就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对外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制公司之间的组织形态。相比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在市场上有更好的信誉保障;相比于公司制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最小最基本的经济形态了,登记简单,没有严格的管理制约,经营和决策灵活,管理成本低。但是难以在市场中得到认同,特别是大的商品交易和商业谈判场合,且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创业初期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态经营,建立起技术和产品的内核,待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成熟时,再通过设立公司制企业来发展已有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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