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優惠政策來襲: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對養老機構、醫療機構、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爲以及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産品等免征增值稅的適用情況進行了說明。《通知》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爲,免征增值稅。
四、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産品,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險公司符合財稅〔2015〕86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免稅條件,且未列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征營業稅名單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三)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産品,在列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征營業稅名單或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後,此前已繳納營業稅中尚未抵減或退還的部分,可抵減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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