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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帶一路”的字眼注冊企業是否合理?
14624次 2018-02-02
企業申請以“一帶一路”作爲企業名稱注冊登記,可能使社會公衆對該企業行爲與黨和國家倡導的“一帶一路”倡議産生特定聯系,對企業相關情況産生誤解,也可能損害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對正常經濟秩序造成沖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企業以“一帶一路”爲名申請登記注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對于已經注冊以“一帶一路”爲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自行糾正或者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糾正。自2013年“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以來,全國已有多家企業使用“一帶一路”作爲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從“一帶一路”的提出背景和發展曆程看,提出至今,經過四年時間不斷地發展完善,其國內外影響力和公衆的認知範圍不斷擴大和加深。對于“一帶一路”重大倡議作爲企業名稱登記注冊是否屬于“可能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情形,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此的認識也有一個逐漸發展和深化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存在著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含有“一帶一路”字樣的企業名稱予以核准登記的情況。根據《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同時根據《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爲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據此,對于已經登記注冊的含有“一帶一路”字樣的企業名稱,其在使用中對公衆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自行糾正,或者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糾正。
3.企業名稱的選擇和登記,應當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則集中體現爲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企業作爲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企業名稱是企業從事民事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是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重要標志,對其日後的市場活動必然産生重大影響。公序良俗原則作爲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當然適用于企業名稱的選擇和登記之中。企業名稱的選擇和登記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要求。本案中,原告申請以四川省一帶一路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作爲企業名稱登記注冊,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要求,有悖于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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