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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已有31家企业完成雄安公司注冊
14079次 2017-12-07
【問】我們之前所在的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時的資金爲400萬元。由于公司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也欠下了巨額債務,其中包括拖欠我們6~9個月的工資,共計16萬余元。盡管我們離職後曾多次催收,公司依然一再表示無能爲力。3個月前,公司通過召開股東會議決定將注冊資金減少至100萬元,還在當地日報刊登了減資公告,並辦理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而我們直到近日才知道此事。請問:在公司減少注冊資金導致清償能力下降的情況下,我們能否直接要求股東支付工資?
【答】你們有權直接要求股東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一方面,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財産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
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即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除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還必須通知債權人。其中,直接通知是針對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已知的債權人,公告通知則是針對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的未知債權人。鑒于被拖欠的工資也屬于債務之列,而你們曾是公司員工,且多次向公司索要過被拖欠的工資,也就意味著你們是公司已經明知的債權人,但公司卻沒有對你們盡到直接通知的義務,甚至根本就沒有通知。
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们的权利。公司的行为已导致你们未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如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工资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等,从而失去了在公司注冊资金减少之前作出相应权衡和行动的机会,更何况公司因注册资金减少,已进一步使得自身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即明显、直接危及了你们工资的清偿。
再一方面,股東難辭其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公司的減資已經導致原來的注冊資金與減資後的出資之間存在很大差額的情況下,該差額相對于原有注冊資金,等同于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你們針對公司無法支付工資的現實,自然有權直接要求股東清償。
【答】你們有權直接要求股東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一方面,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財産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
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即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除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還必須通知債權人。其中,直接通知是針對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已知的債權人,公告通知則是針對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的未知債權人。鑒于被拖欠的工資也屬于債務之列,而你們曾是公司員工,且多次向公司索要過被拖欠的工資,也就意味著你們是公司已經明知的債權人,但公司卻沒有對你們盡到直接通知的義務,甚至根本就沒有通知。
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们的权利。公司的行为已导致你们未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如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工资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等,从而失去了在公司注冊资金减少之前作出相应权衡和行动的机会,更何况公司因注册资金减少,已进一步使得自身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即明显、直接危及了你们工资的清偿。
再一方面,股東難辭其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公司的減資已經導致原來的注冊資金與減資後的出資之間存在很大差額的情況下,該差額相對于原有注冊資金,等同于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你們針對公司無法支付工資的現實,自然有權直接要求股東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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