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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文章所含的一张图片侵权 厦门一公司被判赔3500元
12971次 2017-10-24
轉載百度文庫中的文章和圖片,也會構成侵權?近日,廈門一家心理咨詢公司就因轉載文章所含的一張圖片侵權,被判賠償3500元。
原告:圖片被人擅自使用
原告是一家圖片生産商,是國內主要圖片銷售平台的核心供應商。去年8月,原告發現,自己享有著作權的圖片被廈門一家心理咨詢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使用。
原告認爲,自己從未授權涉案圖片給被告公司使用,對方利用此圖片進行商業推廣,這樣的行爲涉嫌侵犯該公司著作權。
爲此,圖片生産商請公證處進行了證據保全。隨後,原告將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並支付侵權賠償金7000元,還要承擔原告爲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3000元。
图片生产商起诉认为,其所生产的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这些图片具有极高的商業价值,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图片,从而牟取利益。被告私自转载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這是網絡公開圖片
對于圖片生産商的指控,被告公司辯解說,圖片生産商未采取任何措施表明涉案圖片權屬,亦未采取任何技術措施防止他人使用,反而在網上大量公開發布图片。而且,涉案图片公開發布于网络,本身无任何权属标志,亦无技术防护措施。
所以,被告公司認爲,在使用該涉案網絡圖片時,並不知曉涉案圖片著作權利,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並無侵權故意。
被告還說,自己只是轉載百度公開文獻中的文章原配圖,並非被告公司使用涉案圖片,被告公司已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並無過錯。同時,被告公司已經主動刪除了該文章。
因此,被告認爲,自己的行爲不屬于侵權。
判決:擅用圖片構成侵權
近日,湖裏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擅自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爲已經構成侵權。
鉴于图片生产商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公司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業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确定被告应该赔偿3500元。

原告是一家圖片生産商,是國內主要圖片銷售平台的核心供應商。去年8月,原告發現,自己享有著作權的圖片被廈門一家心理咨詢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使用。
原告認爲,自己從未授權涉案圖片給被告公司使用,對方利用此圖片進行商業推廣,這樣的行爲涉嫌侵犯該公司著作權。
爲此,圖片生産商請公證處進行了證據保全。隨後,原告將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並支付侵權賠償金7000元,還要承擔原告爲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3000元。
图片生产商起诉认为,其所生产的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这些图片具有极高的商業价值,在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使用图片,从而牟取利益。被告私自转载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這是網絡公開圖片
對于圖片生産商的指控,被告公司辯解說,圖片生産商未采取任何措施表明涉案圖片權屬,亦未采取任何技術措施防止他人使用,反而在網上大量公開發布图片。而且,涉案图片公開發布于网络,本身无任何权属标志,亦无技术防护措施。
所以,被告公司認爲,在使用該涉案網絡圖片時,並不知曉涉案圖片著作權利,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並無侵權故意。
被告還說,自己只是轉載百度公開文獻中的文章原配圖,並非被告公司使用涉案圖片,被告公司已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並無過錯。同時,被告公司已經主動刪除了該文章。
因此,被告認爲,自己的行爲不屬于侵權。
判決:擅用圖片構成侵權
近日,湖裏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擅自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爲已經構成侵權。
鉴于图片生产商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公司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業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确定被告应该赔偿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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