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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 企业经营者被判刑
15628次 2017-10-13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陈丽娟)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等设施,企业经营者将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外,严重污染了厂区周边环境。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詹某和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近日,该案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公司被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詹某和蔣某合夥在集美區杏濱街道轄區內開辦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金屬表面除油、除鏽、鈍化、甩幹、烘幹處理,生産過程會産生鈍化廢水、酸性廢水等。詹某、蔣某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未配套建設廢水等汙染處理設施,生産廢水通過暗管方式直接排放至廠區外。2016年11月8日,省環境監察總隊、市環境監察支隊、集美環境監察大隊聯合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依法從該公司鈍化池排汙口和汙水總外排口提取水樣進行監測。經監測,該公司排放的汙水中主要汙染物總鉻、六價鉻均嚴重超標,重金屬總鉻、六價鉻分別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准的88倍、80.4倍。
辦案檢察官認爲,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詹某、蔣某的行爲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辦案檢察官認爲,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詹某、蔣某的行爲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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