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納稅人轉登記爲小範圍納稅人政策需及時了解
一、适用对象 合肥财务公司表示但凡达到下面所提及条件的普通纳税人,需要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挑选继续作为普通纳税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爲一般納稅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辦稅流程
(一)受理資料《一般納稅人轉爲小規模納稅人登記表》;稅務登記證件(查驗,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無需提供)。
(二)基本规范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涉稅處理
(一)計稅方法銜接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进项税额处理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三)銷售折讓、中止、退回處理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1)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四)不得再次转登记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發票開具
(一)政策規定
1.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應當按照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2.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網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網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發票使用及稅控設備升級
1.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繳銷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
2.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五、執行時間
本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符合規定的已登記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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