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個人私戶打錢,這些稅收風險要小心!
企业能不能给个人账户打钱?这里大家先思考一下。答案是肯定的,那企业为什么给个人账户付钱?原因其实也很多,分红、报销、工资薪酬、个人给企业提供了货物、劳务、服务。这些情况下,企业都可能给个人账户打钱。那么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各类款项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风险呢?一品財稅为大家介绍,代理記賬选一品財稅,靠谱!点击:免费获得代理記賬方案
一、無法取得扣除憑證的風險
錢是你企業的一項資産,在資産負債表中體現爲貨幣資金,你的資産支付出去了,資産減少了,資産=負債+所有者權益,那麽肯定你要麽負債減少,要麽所有者權益減少,所有者權益減少和分配利潤無關的話,那肯定會體現在利潤表的成本費用中去。
既然錢花出去是用于成本費用開支,那麽取得合法的扣除憑證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取得這些憑證一方面是會計核算的需要,你需要各種證明業務真實性的原始憑證附件來記賬,另一方面,你需要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來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憑證,那首先會計核算的真實准確性讓人懷疑,另一方面所得稅上也面臨著無法扣除的損失。
而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一方面很難要到扣除憑證,一方面對于不同業務取得什麽樣的扣除憑證很多人也比較模糊,而因此帶來的稅務風險也不容忽視。
那我們應該取得什麽樣的扣除憑證呢?
這個其實要根據支付款項的性質來決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爲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對于向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支付款項來說。如果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那麽我們要麽取得稅務局代開的發票,要麽滿足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以憑借載明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的內部憑證作爲扣除憑證。所以,要麽取得個人代開的發票要麽自制內部憑證。
這裏特別要注意的是,對于自制內部憑證的使用問題,切記不能超綱。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對支付個人款項的扣除憑證取得問題開了一個方便之門,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支付方可以以內部憑證來作爲稅前扣除憑證。但是千萬不要有這個方便之門而大行方便,隨意亂用。
這裏主要風險點在于對于個人按次還是按期適用起征點的問題,因爲按次金額肯定小,按期金額大一些,如果用錯了政策就會産生納稅風險,你所適用的扣除憑證不被稅務認可而被納稅調整。對于個人按次還是按期這個問題上,目前對于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情況外,都是執行按次。
也就是說,企業支付個人款項,屬于增值稅應稅範圍的,每次超過500,就不能使用內部憑證作爲扣除憑證了。而應該取得個人代開的發票。
如果支出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那麽可以以內部憑證作爲稅前扣除憑證,這裏最典型的就是支付員工工資使用的工資表這個內部憑證。
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風險
向個人賬戶支付款項,是否代扣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我們可能都覺得必須這麽做,但是對于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些項目款項,我們很多時候都沒有這個意識,特別是有些取得了發票的款項,我們更不會産生代扣代繳的意識。這也就産生了相應的納稅風險。
其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一共有九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産租賃所得;
(八)財産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産租賃所得;
(七)財産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我們一對比,可以發現,只有經營所得不屬于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除申報的範圍。
什麽意思呢?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所得時候,除了對方是經營所得,其他都屬于實行全員全額扣除範圍的所得,扣繳義務人應該依法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那什麽是全員全額呢?
全員全額申報,也就是說,不管支付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應該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所以,不管你是支付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亦或是給個人分紅你都應該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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