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名称后,以原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4320次 2019-10-10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公司名称变更以后之前所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公司變更名稱後,以原公司名稱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網友咨詢:
公司變更名称后,以原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
不會因爲公司名稱變更而導致以前以原公司名稱簽署的合同失效,依然是有效有約束力的。
補充:
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合同有效成立後,其主體和內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化,可表現爲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隨之變化)。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
公司變更名稱後,以原公司名稱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合同內容已全部發生變化,則實際上已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一個新合同的産生,並且對原合同關系所作出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僅限于非要素內容,例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履行時間、價款及結算方式的變更等等。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後的合同關系與原有的合同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爲具有“同一性”。
總結
如果合同的要素內容發生變化,即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化,導致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則構成合同的根本性變更,稱爲合同的更新。合同的變更通常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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