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時候提出變更申請比較合適?
工商變更是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中某一項或幾項的改變。工商變更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範圍、企業類型、股東股權、企業合並與分立等。
了解完工商變更的具體內容之後,我們再來看看,想要進行其中某項工商變更時,應在什麽時候提出變更申請呢?
1.公司名稱變更:進行公司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住所變更:進行公司住所變更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法定代表人變更:進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公司注冊資本變更:進行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公司經營範圍變更:進行公司經營範圍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經營範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6.企業類型變更:進行企業類型變更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7.股東和股權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8.企業合並、分立變更: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企業,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並、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並、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
以上是關于廈門工商變更的一些內容,如有您還想了解更多,請關注一品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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